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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07 07:37:00作者:51data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0755-775
第二条学院全部名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学校所在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的单位,是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高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国,把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作为学院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六条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学院由院长担任主任,主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为成员: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的工作,集体研究010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岗位。 同时,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室,负责招生纪检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招生就业岗位由学院负责招生工作职能部门,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的开展。 其作用如下。
(1)落实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论证、制定学院一般)本科学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下达学院分省专业课程(招生计划)。
(三)制定学院)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负责公关、人员接待、电话、信件等各种形式)咨询;
)5)组织实施学院(本科专业(招生 )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6)责任招生信息发布及相关文件归档,年度(招生录取工作分析、汇总;
)7)负责国家和省跟踪的(掌握招生政策趋势,了解相关高校的)招生形势,加强高考)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新思路;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计划按当时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省专招生计划执行。 具体为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学院按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实施。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报名顺序由考生报名成绩从高到低依次为录取。 专业类别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依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列)录取 )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 对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理工类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国语成绩从高到低依次为录取,文史类按国语、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从低到高依次为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艺术系专业录取专业课成绩按生源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美术系统一级考试合格成绩,生源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来信成绩从高到低文书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科目统一成绩,文化科目成绩由高到低依次为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 实施大类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采用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 第二学年根据学生的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方案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学院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减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减分政策投档。
第十六条学院招生各专业对考生相关科目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学院招生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言。 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建议用英语授课,对其他语言的考生要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学院招生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学院对考生体检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条件没有特殊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20条(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在(录取 )结束后一周内寄送。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感动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等。 被录取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家庭所在地申请“出生地信用补助贷款”。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完成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黑龙江东方学院网址为: http://www.hljeu.edu.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 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根据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调整修改。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就业岗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以前的关系招生工作要求、政策与本章程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