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时政热点事件,2022最新时事新闻热点汇总
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4 15:01:50作者:51data
王某在医院分娩时,医院部分措施不当,王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2021年9月,法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王先生上诉,维持医院负45%责任的一审判决。
鉴定意见:医方诊疗中存在过错
经查,原告邢某与公主是母子关系。 原教授说,医院为王某接生时,未采取适当措施助产结束分娩,分娩过程中多次在粗暴阴道内调转胎儿头颅,造成孩子邢某头皮血肿,引起窒息,造成原告邢某发育迟缓、智力障碍。 邢先生先后住进各级医院,耗资107543.96元。 今后也需要长期的特别护理和康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有过错。
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王某使用催产素前子宫口未完全张开,子宫无力情况不明显,催产素使用指征不充分。 医疗方面记录的胎儿头部位置相差很大,很难想象医疗方面正确且慎重地观察了产妇和胎儿的状况。 医方分娩记录中新生儿急救仅记录吸痰处理,新生儿病程记录“新生儿出生后立即复苏急救,目前血氧饱和度达97%,呼吸稳定”,两次记录不一致,且患儿下沉医疗机构病历中未详细记录对患儿的复苏急救(是否采用正压通气、血氧饱和度监测、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措施),难以认定医疗机构对患儿采取了有效的复苏和急救措施。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王某、邢某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邢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是次要的、同等的原因。
医院告知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原告自身身体状况和被告存在的过错,参考鉴定意见,确定被告在损害结果上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邢某、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8,023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认为责任比例划分不合理,起诉要求医院承担80%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此次医疗损害中的责任比例问题,医院没有提供持续的胎心监护图,但提供了时间段胎心监护图和胎心听诊记录,说明了分娩期间胎心的变化情况。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无法观察王某的产程并准确记录,细节存在过错。 此外,医院还在小王分娩前告知家属阴式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事故。 认为王某和邢某同意阴式分娩,知晓包括“新生儿窒息和新生儿头皮血肿、头皮水肿、颅内出血等”在内的风险和事故。 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认定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1年9月,法院二审驳回原告的上诉。
(华商报记者赵增宇、编辑罗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