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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2-12-19 17:27:28作者:自考头条
山西省住建厅近日下发通知,对全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全流程联网处理,推广电子注册证书,开展连续注册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提升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全程在线办理,推广电子注册证书,持续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全流程在线处理
(一)自2022年7月21日起,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登记工作(包括初始登记、增项登记、再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注销登记)为山西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二级建造师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通过报名系统提出报名申请,聘用企业确认后直接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向社会公告。
原注册系统自7月15日起停止使用,新系统的使用说明和技术咨询详见申报界面。
(二)二级建筑师本人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应当向山西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并进行实名认证。 用户账号和密码是一体化平台办理各项政务服务事项的通行证,各部门和个人要妥善保管,严禁出借。
二.电子证书推广
(一)自2022年7月15日起,逐步推广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新批准二级建造师注册的,不再颁发纸质注册证书或增资(变更、续贴)。
(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纸质证书无效。 证书有效期满应当尽快办理续办登记手续换发电子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未满的应当在9月15日前登录登记系统申请换发电子登记证书。
(三)电子注册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的,其注册证书和注册号同时有效。
三.实行承诺制申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登记实行承诺制申报,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聘用企业承诺劳动关系、继续教育情况等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开展续办登记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应当在2022年9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级建造师申请继续注册的,应当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并上传教育记录。 主要专业不得少于120学时,增项专业不得少于60学时。 继续教育不符合要求的,不继续。
(三)准予继续注册的注册专业,注册专业有效期自准予继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获准继续注册之日自二级建筑师65岁起未满3年的,有效期至二级建筑师65岁当日。
五.注销登记
(一)因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申请注销的,二级建造师通过登记系统提出注销申请,聘用企业核实报告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不能通过登记系统提出注销申请的,二级建造师或者聘用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注销登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定期公告等方式向原聘用单位或者个人核实情况,公告期满仍未收到书面反对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直接注销登记。
采用这种情况注销登记的,不适用10个工作日的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公告情况的时间除外。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审核过程中发现二级建造师半年内变更注册公司的,先行查实后批准。 检查时间不列入审查期限。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开展二级建造师工作情况动态核查。 对于半年后不到一年就变更注册公司或投诉举报的二级建造师,重点核查其劳动关系、到单位工作、完成继续教育等情况。 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对违规使用“挂证”二级建造师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后,依法将违法信息推送至“信用山西”平台公示。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4日
(自主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