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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5 09:24:00作者:51data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子原则之一。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综合权衡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尽量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相关人的权益造成最小损害,并与其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保持平衡。我所律师周涛代理赵诉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行政纠纷案。近日收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812兴初205号胜诉判决书,确认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字[2017]第4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号违法。
基本情况:委托人赵合法拥有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北河路的房屋,总面积245.4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赵的丈夫(已去世)分别于2014年6月、2005年5月、2014年8月为客户赵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3月13日,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委托人赵作出浙经证字[2017]第4号《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赵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代被告向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根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赵委托的上述房屋为一户居民住宅,建于十余年前。当时的建设不是为了争夺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是为了保障自己居住的需要。十几年来,一直在积极为客户补办证书,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如愿。行政部门也对原告进行了罚款,但没有责令其限期拆除。目前因为化妆品一条街项目的建设,委托人房屋所在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执法局在未经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也无必要和适当。本案中,通过实施征地补偿程序,完全可以消除涉案房屋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能够确保委托人依法获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显然更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根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案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经上级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查处其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但作为行政机关,被告的行政管理应当符合立法宗旨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如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则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即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比例性和合法性原则。经过对这个案例的全面审查,t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会收到限期拆迁的决定。无证建筑或未登记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要求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往往这些建筑会在限期拆除的诉讼中被相关部门拆除。这严重违反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比例原则,不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的成功判决,可以对今后类似案件起到指导作用。
编辑:海志强
委托代理人:周涛、陈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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