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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殴打等一般侵权行为不属治安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23-01-15 10:54:04作者:51data

首先,提出问题。上一段时间,浏阳市莲花街道办事处原社会治安管理主任廖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但为什么没有被行政拘留?大家都很迷茫,有很多疑问。

大家生气的原因是觉得不公平,心里堵得慌。被管理人为什么违反疫情管理条例打人?轻则被治安拘留,重则被刑事处罚。

如果换了岗位,执法经理打人只负责行政违纪。当然,党员的也会受到党纪处分,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为什么不被治安拘留和治安罚款处罚?感觉不公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殴打等一般侵权行为不属治安违法行为

二看勾搭执法人员或街道工作人员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说句实话,不如给你几个案例。大家从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例中自己分析得出的结论可能更有说服力。我们来看两个妨碍公务的案例。2020年2月5日晚22时许,熊老大、熊劳尔、熊老三、熊老四(此三人已被给予行政处罚)在新冠肺炎违反防疫规定,不戴口罩赌博。民警袁某、程某及辅警、李某1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前往现场处置。被告人熊老大在登记身份信息过程中,先是不配合民警的执法行为,带头起哄、辱骂、威胁执法民警和辅警。同时,还挑唆其他参赌人员对现场执法民警、辅警进行围堵、辱骂、威胁、拉扯、推搡,致使协警程某的报警号、口罩被扯下,颈部、手指受伤,辅警魏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法院认为,熊老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详见(2020)甘0105兴初35号)你可能觉得执法的是警察。其实其他执法人员也一样。如果抗拒执法,殴打执法人员,可能构成妨碍公务。治安拘留轻,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等5人驾车从其居住的南充市顺庆区某小区后门驶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区居民区、村(组)实行“临时封闭管理”,每家每隔两天凭一张通行证进出一次。街道工作人员曾某、邹某、曲某等。负责巡逻和保卫社区。见车上多人准备出门,曾等人便走到车上宣传疫情期间的相关规定。下车后,王某兵与曾某等人理论争执,并用拳头殴打曾某等人。下车后,王某龙与苟某等人发生争执,用拳手殴打苟某等人,并拿起一块砖头,威胁要砸办公室内的巡逻人员。王某久下车后,抓住曲某等人的衣领推搡。致曲某、苟某等人头部、眼部、胸部、眼部多处软组织划伤、擦伤,造成疫情期间小区门口聚集数十人,秩序混乱,多辆车辆无法通行。从010到31019持续了近半个小时。法院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兵、王某久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卫生防控措施,严重扰乱了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碍公务罪。王某龙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王某兵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王被判拘留两个月,缓刑四个月。(详见句首:(2020)川1302第149号。)第三,我们来看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当事人,非法侵入住宅,甚至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案例。这些执法人员是否被公安拘留。给你看直接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还有沿海发达地区的案件,更有说服力。我相信你可能在心理上很难接受他们。首先看一个江苏高院判决的案例(摘编)。本院经审查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如果认为不是违反治安广告

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对《情况说明》的回复:“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针对杨某的报警,开发区分局民警口头告知杨某,举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其向信访、纪委监察等部门举报问题并无不当。开发区分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总之,杨晓春的重审申请被驳回。(详见苏2020第11号行政判决书。)可能看了这个案例,还是有点难以释怀。还是堵在心里,那看下面这个案例就更堵了。你可能不相信,但这些都是公开的先例。你可以在查询确认他们。第二个是福建高院判决书中的一个案例(摘编)。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是行政起诉被受理的条件之一。案中证据及双方的辩解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的女儿黄某某于2019年3月7日报警,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3月17日再次报警,称再审申请人在南安市XX村檀溪桥头11号被带走,系南安市洛东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实施的公务行为。被告还通知了警方。但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055-79000也明确了这一点,即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本案报警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南安市公安局办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再审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请求一并审查该规范性文件。再审申请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准许。综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黄某某的再审申请。(详见(2020)闽第471号行政裁定书)四。律师解读。以上两个案件都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我相信他们足够权威。该案反映的主要意思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侵权行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事人报警并接受处理。后来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说是“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谓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管辖权。不管公安机关,老百姓起诉公安机关,官司一直打到高级人民法院。最后,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公安机关的做法。先看看真实回复(见下图),然后我们再d

通过以上案例和规定,基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行政诉讼法》其他违法行为,如公民或自然人之间殴打、侵入住宅等,属于治安管理行政违法行为。此时,你报警是有用的。公安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当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钱等民事责任不可或缺。(2)公民或自然人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如警察、城管或街道办事处,或疫情期间被安排从事防疫工作的保安、志愿者等)实施抓捕、殴打等行为,触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的,属于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在这一点上,前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警是有用的。公安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当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钱等民事责任不可或缺。(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所谓“辱骂、殴打、侵入住宅等所谓治安管理秩序违法行为”,不属于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公安机关管不了。此时,你报警“城管执法人员殴打你,如果只是擦伤或轻伤”,公安机关不能以“城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处以治安罚款或拘留。当然,你报的是肋骨断了,腿断了!公安机关可以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刑事侦查。公民面对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违纪行为,建议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行使法律赋予的现场陈述和申辩权利,同时指出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时候如果工作人员还是很霸道,不建议固执己见。因为你激怒了工作人员之后,他并没有狠狠地打你。如果你不能满足刑事案件,你只会受到惩罚。如果用同样的力度打他,不构成轻伤。至少,你会被罚款或者治安拘留,甚至妨碍公务都会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影响你的正当防卫,尤其是在有监控等充分证据证明你是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取得证据后,可以移交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纪检机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督纠正,上级部门监督纠正,或者纪检部门监督纠正。当然,如果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然后国家进行赔偿。而日常执法或公务中不太严重的侵权行为,则类似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有真锤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我相信国家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会一方面处理工作人员,一方面赔偿你。综上,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侵害行为不构成刑事案件,不属于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侵权行为,要么是违纪,要么是犯罪,不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纪行为。当然,当人们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再被认为是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被治安拘留。但是,这个比较复杂,我们以后再讨论。欢迎关注@萝卜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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