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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5 10:57:12作者:51data
行政行为经法院确认违法后,当事人不经赔偿义务机关第一处理程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法〔2020〕380号】段颖诉大东区政府行政赔偿案。重审原因:
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与事实不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字第0029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大东区政府强拆其父段润堂房屋的行为违法。后来多次请求大东区政府赔偿其父亲的房屋损失。裁判要点:
行政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至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种方式,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与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他们没有选择直接向行政机关提起赔偿请求的方式,而是选择了人民法院来解决他们的行政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在赔偿程序中的选择权。结果: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另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再审申请人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判决理由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但在本案中,段颖的再审申请最终因诉讼主体不合格而被驳回。法律链接:《国家赔偿法》 (2012)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