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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州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3-01-11 14:26:58作者:51data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发〔2018〕349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开展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吉首市人民法院是南部地区集中管辖法院,负责凤凰县、古丈县、泸西县、花垣县、湘西经济开发区的一审行政案件。

2.花垣县人民法院是北部地区的集中管辖法院,负责吉首、保靖、永顺、龙山四县的一审行政案件。

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州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公告

2.自2019年5月1日起,湘西州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2019年5月1日前,基层法院继续完成已立案受理但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

三。2019年5月1日起,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向所在区集中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

四、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集中管辖法院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是:

吉首市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吉首市甘州新区大坡龙路61号,电话:0743-8677331;

花垣县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在花垣县花垣镇边程大道旁,电话0743-7211083。

象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0日

集中行政管辖权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答: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一审行政案件,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司法审判区和行政管理区的有限分离,增强当事人的信心,有效减少地方干预,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功能。

二、为什么要改革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答: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妥善解决了大量行政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由于一些地方司法环境较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扰;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平衡,有的法院案少甚至无案可办;有些法院因为怕惹事,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动摇了党的执政基础。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号文,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经过近五年的探索和实践,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已经实施,在优化司法环境、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3.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055-79000: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答:根据湘西州的地域特点和案件分布情况,分为南、北两区,实行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确定:

6.以国家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以国家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花垣县人民法院管辖。

七、县、市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被告向哪里起诉?

答:开展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只解决跨行政区域的属地管辖问题,不涉及案级管辖的调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湘西,凡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除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均应向湘西中院提起诉讼。

8.湘西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答:2019年5月1日起,湘西州正式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九、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前,原管辖法院已经立案并受理的案件?

答:2019年5月1日前,湘西州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十、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如何提交起诉状?

答:2019年5月1日起,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向所在区集中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

十一、两个集中管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

答:两个集中管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两个集中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两个集中管辖的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怎么办?

答:两个集中管辖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湘西中院指定管辖。

十三。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如有异议,应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将被驳回。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湘西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实行案件集中管辖后,开庭有哪些?

答:集中管辖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便民利民与节约司法资源相结合的原则。

集中法院在决定开庭地点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在本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开庭,也可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15.文书的送达和量刑有什么规定?

答:对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书,集中管辖的法院应当自行送达当事人;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可以根据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决定在本院或者属地法院作出判决。选择在属地法院作出判决时,可以委托属地法院代为作出判决。

16.实行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二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有无变化

因此,凡一审判决由集中管辖法院作出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向集中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相关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18.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适用哪个法院?

答: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尚未纳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

因此,此类案件的管辖仍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确定,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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