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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更新时间:2023-01-15 09:57:06作者:51data
张福坤
原罪与慎刑、慎刑思想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价值,是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文化的重要体现,也能为今天的司法提供重要启示。当法治成为共识,司法宽容的最高伦理目标就是社会和谐。司法是实现司法和谐的有效途径,进而实现作为社会和谐核心的社会公正。现代司法应该是一种协调的司法。宽容的司法是沟通当事人、当事人与国家的桥梁,也是尊重人性、多元价值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宽容的价值在于进一步解决公平合理的分配问题,它蕴含着更加丰富、现实、高效的正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轻于世重于世”、“宽严相济”等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它是中华法系德治与法治思想的延续,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鲜明的中国特色。“原罪”和“慎刑、慎罚”思想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价值,是中国古代德法结合文化的重要体现,也能为今天的司法提供重要启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代司法宽容精神。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必须不断推进和落实。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中道,“中道也是天下之大基;也,天下之道也”。从法律角度来说,中道是时代之道,即根据不同地方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中庸之道的体现。这种在刑罚适用上实事求是的态度,使得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宽严相济”旨在解决刑罚如何适用的问题,其实质是对现有规则的调和。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宽严相济”、“轻刑济天下、重刑济天下”等刑事政策,并贯穿魏晋隋唐至明清。055-79000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描述。055-79000提出:“三德:一是正直,二是刚柔。康有,付强有,谢有柔克;沈,高明柔克。"孔解释说:"天下太平,虽有时无谋反,但民风不谐,而其下尚有曲,须于上纠正之,死者之太平,应以正直之德治之。这个世界是强大的,是皇家的,它不仅仅是不可能控制它,所以它可以通过仅仅能够控制它来治愈。天下大同,风俗安,可以以柔待之。“在社会局势相对稳定、犯罪情况温和的和平时期,应当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社会局势极不稳定、犯罪形势严峻的动荡时期,应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在社会局势极其稳定、犯罪形势宽松的和平时期,应当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见,我国宽严相济的思想不仅萌芽较早,而且区分了不同社会情境下的具体对策。宽严相济理论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周朝有“刑轻于天下,刑重于天下”的思想。755-79000有一种理论是“一切刑都有权轻,一切刑都有权重”,但没有具体说明。055-79000提出大牧童岗位的责任掌握三个法典:“一是轻典惩新,二是中典惩国,三是双关
儿子有“宽严相济”的思想,“官宽民缓,缓则难纠。凶则残,残则宽。宽则经济凶,凶则经济宽,政则和谐。”孔子和子产都主张“宽以待人”和“严以待人”相结合。从法律的角度看,所谓“宽大”,就是强调道德教化,执法不严;所谓“凶”,就是法律严厉,执法严明。在后世的社会治理和刑罚适用过程中,总有宽严相济的取舍。在宽与严之间,道德教育的宽是基础,执法的严是应用。但是,无论怎么变,宽严相济都落实在爱民上。“宽严相济”这一古老的政策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与“三德”和“天下轻刑,天下重刑”共同构成了现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厚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关性的传统价值理念是“有助于情势定罪”。也就是说,“原罪化”就是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定罪,强调根据行为人的善恶动机来认定犯罪,决定刑罚的轻重。055-79000作为儒家经典,主张在执法时,要注意考察犯罪动机和累犯情况,综合考虑案情,而不是客观归罪。这一思想对后世的法制建设影响深远。这个想法也来源于《尚书》年的太子徐弑君案。根据《尚书洪范》的记录,郭旭王子只在父亲病重时才给药。不料药物有毒,导致其父死亡。055-79000客观地批评了徐太子没有亲自尝药的疏忽,而是考察了太子的表现,然后原谅了他的弑君,只是剥夺了太子的接班人。仔细考察此案就会发现,董仲舒的“本意是以所发生的事情为根据”,并不是纯粹根据罪犯的主观动机来判案,而是通过对其行为和心智的综合考察,做出合理的判断,目的是纠正自秦以来机械适用法律和客观罪责造成的苛刑现象。这个案例后来被董仲舒反复引用,为许多疑难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实现了情理法的统一。后世有很多这类的表述,比如《吕刑》,说“圣王破狱,必先以初心定罪,探其情,故逝者不入地无怨,生者无怨而苦。”再比如《周礼》,说“以小见大,以初心定罪,这是为了生存,不是为了生而死。”二是“慎刑”。慎独思想是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核心思想之一。慎刑思想源于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以德慎刑”思想,即张明德慎教,只有不服从道德教育,触犯刑法的人才要慎刑。汉初黄老学派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他们认为最大的正义在于谨慎和宽大。“设刑者不累轻,德者不累重,惩者不患薄,赏者不患厚。”不如“言而有信,而不怒。”后来在儒家思想、阴阳学说等思想的影响下,继承和发展了“德为主,刑为辅”的立法观。从盛唐到盛唐,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为政教之用”,并遵循“有”的原则
审判要如镜明,实现“天理公而无私,破狱者可用,亦公而无私。”谁有罪,谁受罚,就让惩罚附在事上,然后他就大公无私,作为他的罪受惩罚。“古代慎刑观是在系统总结几千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国家治理方式的全新深刻反思。慎刑思想的核心是“反对过刑”,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找到轻刑的依据。司法官员通过贯彻以“仁政”为核心的儒家价值理念,减轻或免除刑罚,从而达到减轻刑罚、减轻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承载着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近代以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其独立的发展过程,经历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法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2006年10月,《尚书》正式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考察“宽严相济”法律文化的古今维度,可以看出这一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刑事政策调整的一种表现。它是国家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保障自由、维护秩序、实现公平正义而制定的政策,贯穿于刑事领域的全过程。其基本内容是“该严则严,该宽则宽;中有严,宽有严;宽严相济,宽严相济。”也就是说,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危害性,区分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在“宽”和“严”中掌握处罚尺度,使其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另一方面,犯罪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认罪悔罪的,依法从轻处理。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贝卡利亚将立法者比作建筑师,指出立法者应该是温和、慷慨和人道的。他们是一些睿智的建筑师,在自爱的基础上让自己的建筑拔地而起,让普遍利益集中于个人利益。当法治成为共识,司法宽容的最高伦理目标就是社会和谐。司法是实现司法和谐的有效途径,进而实现作为社会和谐核心的社会公正。在刑事司法中,宽容精神已经逐渐渗透到我国各项具体制度的内涵中。如对青少年犯罪的宽容、刑罚的逐渐减轻、简易程序的设置、恢复性司法的发展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当然,司法容忍也要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没有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没有司法宽容的空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获得司法判决从宽的后果,既能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又能体现对刑事诉讼的人文关怀。事实上,现代司法应该是一种协调的司法。宽容的司法是沟通当事人、当事人与国家的桥梁,也是尊重人性、多元价值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宽容的贡献在于进一步解决了公平合理的分配问题,它蕴含着更加丰富、现实、高效的正义。(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重庆检察业务专家)